无论是从诚实守信的道德素质来说,还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的立场上看,这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做法,都是不应该的,并且将产生和承担法律后果。 据11月27日来自舒城县法院的消息,六安市舒城县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县法院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公司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当机立断,依法查封了该公司十辆待销售的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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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17年7月5日上午5时25分,洪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从某汽车销售公司门前左转弯驶入龙潭路时,汪某驾驶摩托车沿舒城县龙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双方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汪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洪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汪某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摩托车上路,负次要责任。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是某汽车销售公司,被告洪某、张某均系某汽车销售公司员工,洪某系驾驶员,张某系车辆充电工。汪某受雇于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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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法院判决:洪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汪某932093元,张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汪某158696.3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法律文书,并依法调查了洪某、张某和某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资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信息发现,某汽车销售公司名下有待售新能源汽车数十辆。法官当机立断,立即对十辆待售的新能源汽车采取了强制措施,依法进行了查封,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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