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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随处可见的摇摇车是不少孩子童年的美好回忆,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商户门口摆着摇摇车、弹珠机等投币式儿童游乐设备,可如今这摇摇车竟然也成为了小偷们下手的目标,盯上了这个“一元硬币”投币箱里的“发财机会”。近日,合肥警方抓获了一个专门偷窃摇摇车内现金的盗窃团伙。从儿童摇摇车中盗窃钱财,这个在六安偷盗的盗窃团伙终于被抓啦!
一团伙流窜于合肥、六安等地,专门盗窃超市或母婴店门口的“摇摇车”内现金,后全部被警方抓获。日前,庐江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盗窃团伙8名成员分别获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葛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窦某、梁某、程某某、苏某、高某某采取时分时合的方式在庐江县、长丰县、肥西县、肥东县、巢湖市、合肥市区、马鞍山市和县、六安市等地实施盗窃“摇摇车”内的现金。其中:被告人葛某某参与盗窃59起,犯罪数额为61340元;被告人梁某参与盗窃26起,犯罪数额为42700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39起,犯罪数额为25920元;被告人高某某参与盗窃23起,犯罪数额为18360元;被告人孙某某参与盗窃17起,犯罪数额为15700元;被告人窦某参与盗窃11起,犯罪数额为5200元;被告人程某某参与盗窃14起,犯罪数额为3260元;被告人苏某参与盗窃4起,犯罪数额为3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梁某、李某某、高某某、孙某某、程某某、窦某、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葛某某参与盗窃59起,犯罪数额为61340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梁某参与盗窃26起,犯罪数额为42700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39起,犯罪数额为25920元;被告人高某某参与盗窃23起,犯罪数额为18360元;被告人孙某某参与盗窃17起,犯罪数额为15700元;被告人窦某参与犯罪11起,犯罪数额为5200元;被告人程某某参与盗窃14起,犯罪数额为3260元;被告人苏某参与盗窃4起,犯罪数额为3700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葛某某、梁某、李某某、高某某、孙某某、程某某、窦某、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葛某某等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三千元不等。(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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