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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六安一男子相亲时见色起意两次强奸相亲女子,现已被提起公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11月18日消息, 就陈某因涉嫌强奸罪(曾用名杨俊)提起公诉。
陈某,男,1977年生,安徽省六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人陈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7月10日被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在介绍人陈某乙的陪同下与被害人陈某甲相亲并一起吃饭。
饭后陈某甲提出并单独前往被告人陈某家实地查看家庭条件,后又提出让陈某送其回三十铺镇政府附近与陈某乙见面,但被告人陈某未予理会,驾车载着陈某甲绕行至本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悠然蓝溪大桥旁的河堤上,并强行在车内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2次性关系。
后被害人陈某甲以车内空间狭小为由下车,裸露下体奔跑至附近车辆处求救。被告人陈某在与被害人陈某甲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欲将陈某乙接至现场调解,在其走后被害人陈某甲报警。被告人陈某与陈某乙返回现场时被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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